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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陈大强、陈传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陈大强,陈传新,陈长生,陈大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陈大强。被执行人陈传新。被执行人陈长生。被执行人陈大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传新、陈大强、陈长生、陈大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徐 宾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邴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