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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朱应山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应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应山,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伟,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负责人:费林洪,行长。委托代理人:许亚宝,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龙兵,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应山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包民二初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朱应山的诉讼请求。朱应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应山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应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应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为274元,由上诉人朱应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爱民审判员  沈 静审判员  程亚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