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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祁功德、孙玉贞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功德,孙玉贞,李海荣,祁业颢,祁业雯,张国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功德,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皮县。系被害人祁建昆之父。申请执行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玉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祁建昆之母。申请执行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海荣,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祁建昆之妻。申请执行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业颢,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祁建昆之子。申请执行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业雯,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祁建昆之女。法定代理人李海荣,系申请执行人祁业颢、祁业雯之母。被执行人(原审被告人)张国升,男,汉族,农民,河北省南皮县。现正在服刑。祁功德、孙玉贞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沧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冀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00171号。因被执行人张国升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南皮县辖区,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亦在南皮县。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指令南皮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敬浩审判员  XX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