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三商初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朱陈洁与谢松青、江国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洁,谢松青,江国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三商初字第413-2号原告:朱陈洁。委托代理人:何景。被告:谢松青。被告:江国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陈洁与被告谢松青、江国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陈洁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陈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朱陈洁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克人民陪审员 廖臻韬人民陪审员 林爱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绵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