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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陈建毫与阳江市岗列德奇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毫,阳江市岗列德奇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982-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毫,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阳江市岗列德奇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周国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诉讼保全查封了担保人陈德绘坐落在阳东县房屋一处,现(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支持申请执行人陈建毫的诉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德绘坐落在阳东县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明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