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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景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张艳景,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威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春贵,系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委托代理人宋银祥,系原告所在单位推荐。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重旺,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组织机构代码80579774-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景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支付原告应得理赔款。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张艳景负担。审判员  陈英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