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泉州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培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培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周燕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煜,该公司职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文强,该公司职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培生,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培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曾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