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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娄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3号原告卢某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娄某某,女,2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厉红军审判员  李铁山审判员  闫宪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荆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