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娄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3号原告卢某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娄某某,女,2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厉红军审判员 李铁山审判员 闫宪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荆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