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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一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张后兵与张后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后兵,张后权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一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后兵,男,1982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光宏,湖南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后权,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德勋,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后兵因与上诉人张后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后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光宏、上诉人张后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后兵、张后权分别交纳的上诉费3379元,全部予以退还。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彭 俊审判员  张安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