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费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军珂与费县福祥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珂,居民。被执行人费县福祥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军珂与被执行人费县福祥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费县福祥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安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爱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