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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周X诉李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周X。被告李X。原告周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归被告监护抚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我对原告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夏季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李XX(XXXX年X月XX日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