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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海金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王海金。委托代理人胡立驰,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360号。法定代表人程开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金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金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金负担。审判员  文海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颖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