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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山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传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李传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山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李传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7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7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茂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