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廉法志申请执行王启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法志,王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廉法志,男。被申请执行人王启生,男。本院在执行廉法志与被执行人王启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实际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法定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宗秀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国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