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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高民申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穆瑞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穆瑞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高民申字第1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穆瑞明,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任秀福,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霞,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号。法定代表人:杜宏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敬,该院医患办主任。再审申请人穆瑞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医疗服务���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穆瑞明于2014年1月22日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再审申请人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穆瑞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瑞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力澎代理审判员  王会君代理审判员  吴 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