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伦加仔,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艳花,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汇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汇景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缴交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汇景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汇景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聂 效代理审判员 许 莹 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邹俊辉(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