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知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知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城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董亮,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按照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通知其于2014年2月10日14:10到本院第七法庭参加开庭,该邮件已于2013年12月30日送达给原告。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黎明审 判 员 高曼莉代理审判员 朱 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阳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