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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商辖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青岛双微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敖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敖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双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商辖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敖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春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双微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上诉人青岛敖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与青岛双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30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1909室的办公地点,只是一个注册地点,实际办公地点���青岛市黄岛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