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先行与被告唐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行,唐建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李先行,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告唐建业,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原告李先行与被告唐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先行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行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先行负担。审 判 员 侯思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