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民初字第9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9001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石某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钟利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