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城信用社诉被告张庆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城信用社,张庆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城信用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兴云东路260号。负责人陈强,该社主任。被告张庆连,男,汉族,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城信用社诉被告张庆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城信用社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石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伟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