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X芬与谭X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芬,谭X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张X芬,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谭X建,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张X芬与被告谭X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芬,被告谭X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两人恋爱到2012年3月,因怀孕于2012年5月23日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2年11月29日生下女儿谭X莹。由于被告婚后性格大变,被告变得非常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甚至多次动粗。原告曾多次给被告改正的机会,但被告毫无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谭X莹由被告抚养。被告谭X建辩称,原被告之间吵闹是正常的行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自由相识并恋爱,于2012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1月29日生下女儿谭X莹。结婚后,因日常生活锁事原告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产生矛盾,2013年7月,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女儿谭X莹随原告回到原告娘家生活至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自由相识恋爱,并于2012年5月23日自愿办理登记结婚。双方相识的时间较长,彼此了解,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的女儿年龄尚小,需要父母的共同教养和关爱,只要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加强与被告的沟通和信任,被告则加强家庭观念及道德情操的培养,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的矛盾是有望化解的。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X芬和被告谭X建离婚。二、驳回原告张X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玉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