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榕民终字第3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汤芬与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终字第3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为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成梁,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芬,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天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伦扬,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芬、原审第三人福建世纪金福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集美代理审判员 袁文伟代理审判员 陈长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