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秦某某,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任某某,女,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原告秦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