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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秦某某,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任某某,女,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原告秦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