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三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荣成中天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王雪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中天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雪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荣成中天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少敏,该公司会计。被告王雪燕,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荣成中天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荣成中天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中天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荣成中天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君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