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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商初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陶元茜与王赛珍、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元茜,王赛珍,李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997号原告:陶元茜。委托代理人:王冬青。被告:王赛珍。被告:李琦。原告陶元茜与被告李琦、王赛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元茜的委托代理人王冬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琦、王赛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元茜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赛珍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09年3月24日、2012年11月30日、2013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2500元、30000元、24000元,共计人民币5.65万元,并出具借条三份。被告王赛珍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归还借款。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65万元,并同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李琦、王赛珍均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陶元茜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李琦户籍证明及被告王赛珍浙江公安信息资源综合应用平台全省常住人口详情展示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并于1983年1月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3、借条三份,证明被告王赛珍分三次向原告陶元茜借款共计人民币5.65万元的事实。被告李琦、王赛珍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李琦、王赛珍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李琦、王赛珍系夫妻关系,于1983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24日,被告王赛珍向原告陶元茜借款人民币2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陶元茜借到人民币计:贰仟伍佰元正。”2012年11月30日,被告王赛珍又向原告陶元茜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陶元茜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2013年1月2日,被告王赛珍再次向原告陶元茜借款人民币2.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陶元茜借到人民币贰万肆千元整。”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还,原告遂于2013年12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王赛珍陆续向原告陶元茜借款共计人民币5.65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王赛珍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王赛珍、李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赛珍、李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陶元茜借款本金人民币565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3元,依法减半收取606.50元,由被告王赛珍、李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13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方可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章赛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