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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锦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锦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力,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莹,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锦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重庆市锦新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锦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2元,减半交纳625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纯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