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少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5
案件名称
郑习荣与叶阳、杨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叶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少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郑某。被告杨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叶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杨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继承人叶洪斌长期在上海居住,死亡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也是上海,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叶洪斌系在上海秀浦路其住所内死亡,其主要遗产有二套房屋在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杨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葛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