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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兰金初与大连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金初,大连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兰金初,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建杰,北京市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乃篪,北京市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7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聪,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金初诉被告大连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李绍纲与兰金初、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尚未审理终结,而本案的处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韩毅冰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