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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梁世余诉磐石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余,磐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磐行初字第9号原告梁世余,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磐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局长。原告梁世余不服磐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该处罚正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世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世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梁世余承担。审 判 长 付    忠    华审 判 员 陈    俊    蛟人民陪审员 张龙二O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