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军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李军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郏东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明,男,汉族,1958年11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军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上诉人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3)阿市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志强、被上诉人李军明的委托代理人范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李云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