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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商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谢小英与张海琴、张金道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琴,谢小英,张金道,励美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英。原审被告:张金道。原审被告:励美照。上诉人张海琴为与被上诉人谢小英、原审被告张金道、励美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商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张海琴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海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商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徐 栋审 判 员 黄海兵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军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