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巨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会许与河北三昌纺织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许,河北三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巨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李会许,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巨鹿县,现住巨鹿县。被告河北三昌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昌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会许诉被告三昌纺织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瑞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昌纺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会许诉称,自2007年2月至2011年11月份,我在被告公司上班,在工作期间,被告共计从我的工资中扣留1780元属于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被告不但将扣留的上述款项未交与巨鹿县社会保险所,应属于被告公司缴纳的部分也未交。因被告拒不为我缴纳养老保险费,2013年10月31日,我向巨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我未提供证据材料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巨劳人仲不字(2013)第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三昌纺织公司为原告缴纳2008年至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具体数额以巨鹿县社会保险所审核数据为准)。被告三昌纺织公司未答辩。针对被告三昌纺织公司是否应为原告缴纳2008年至2010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包括原告李会许个人缴纳的部分),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三昌纺织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2009年收取原告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600元;2、巨劳人仲字(2013)第6号仲裁裁决书1份:主要内容为裁决被告为其公司职工乔瑞珍缴纳2007年至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拟证明原告与乔瑞珍情况相同,被告也应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3、2013年12月26日巨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证明:李会许在三昌纺织公司参加养老保险,2008年申报参保基数12000,2009年申报参保基数14880,2010年申报参保基数17040。以上证据拟证被告公司从我工资中已扣除我个人承担的部分,属于被告公司承担的部分至今也未缴纳,被告公司应同时承担所产生的滞纳金。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2月至2011年11月份,原告李会许在被告三昌纺织公司工作,且被告三昌纺织公司为原告进行了2008至2010年度的养老保险金的申报和登记,个人部分应交款与被告三昌纺织公司应交纳的部分均未向巨鹿县社会保险机构缴纳。2013年10月31日,原告向巨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原告未提供证据材料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巨劳人仲不字(2013)第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上事实,有巨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及巨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第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向巨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原告未提供证据材料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巨劳人仲不字(2013)第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属本院受理范围。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三昌纺织公司为原告进行了2008至2010年度的养老保险金的申报和登记,被告三昌纺织公司应为原告缴纳属于其公司缴纳的部分。原告提交的证据1与证据2,能够相互印证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被告公司已从原告的工资中扣除了属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告三昌纺织公司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其扣留李会许个人负担的款项。因被告三昌纺织公司的缘故未缴纳,由此而产生的滞纳金,被告三昌纺织公司也应一并缴纳。被告三昌纺织公司无故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三昌纺织有限公司为原告李会许缴纳2008年至2010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具体数额以巨鹿县社会保险所审核数据为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河北三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巍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