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民三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邵金山、陈锡杪、陆友运、邓明球、罗文东与韦玉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金山,陈锡杪,陆友运,邓明球,罗文东,韦玉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民三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金山。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锡杪。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友运。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明球。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玉田。委托代理人: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金山、陈锡杪、陆友运、邓明球、罗文东因与被上诉人韦玉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怀集县人民法院(2012)肇怀法凤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金山、陈锡杪、陆友运、邓明球、罗文东于2014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金山、陈锡杪、陆友运、邓明球、罗文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金山、陈锡杪、陆友运、邓明球、罗文东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为10590元,由上诉人邵金山、陈锡少、陆友运、邓明球、罗文东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升文审判员 徐俭玲审判员 梁新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智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