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周凤坪与麦景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麦某。原告周某诉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志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起诉称,X年X月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沉迷赌博,且在短时间内欠下X元赌债,双方经常为此吵骂,感情严重恶化。为此,原告曾于X年起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由于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且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告周某与被告麦某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麦某承担婚后共同债务79800元;3、判令被告麦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麦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在同一单位工作时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并欠下赌债,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曾于X年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X月X日,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愿意给予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此后,因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http://146.4.1.105/claw3/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4&Gid=11755013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666424608&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参加诉讼。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以及夫妻双方已于X年X月分居至今,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原告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需要本院处理。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其母亲某某借款29800元,欠某某借款50000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据6份、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1份、信用卡交易凭证3份予以证明。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原件1本、借据原件6份、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原件1份、信用卡交易凭证原件4份;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共同生活并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以及夫妻产生纠纷后已经分居,但是,原告对其主张没有举证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按照原告自认的分居时间计算,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尚不足二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没有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夫妻之间能以家庭为重,并妥善处理夫妻之间存在的矛盾,是可以恢复和睦的夫妻关系的。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对原告请求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因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麦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廖活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