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华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华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邹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山东华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蔡林西村南500米,组织机构代码:67923840-1。法定代表人李祥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若春,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系山东华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山东华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华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邹平浦发村镇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2000051/21515077,票据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邹平远洋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邹平新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华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青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