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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滨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许振锋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市达力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锋,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滨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许振锋,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文庭,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陶绮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可强,该公司工程主管,特别授权。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可强,该公司无锡分公司工程主管,特别授权。原告许振锋与被告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振锋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文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易日盛公司及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振锋诉称:2011年9月20日,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与其签订了对于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天鹅湖二期48号房屋(以下简称天鹅湖48号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合同。装修完成后,其未入住。2013年3月12日,其发现天鹅湖48号房屋地下室内积水严重,地下室门、垭口、墙面及家具等均被浸泡,损失惨重。另,东易日盛公司系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的总公司,故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地下室积水造成的经济损失146600元(其中地下室全套家具价值80000元,电子酒柜8500元,博士洗衣机2台80**元,储藏柜10000元,楼梯扶手及人工10000元,4套垭口、2套门及套线、1套全包门套20300元,硅藻泥材料及人工费9800元)。被告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东易日盛公司共同辩称:连接座便器的抽水泵由无锡市达力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力维公司)安装,达力维公司工作人员在安装座便器时未将座便器上的按钮回归水平,导致座便器一直进水。又由于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装修完天鹅湖48号房屋后将房屋内的电源关闭,导致座便器的渗水无法通过抽水泵抽走,所以才造成地下室积水���对于许振锋主张的损失数额146600元予以认可。除电子酒柜8500元及博士洗衣机2台80**元外,其余损失均已赔付。对于电子酒柜及博士洗衣机2台的损失,不同意负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许振锋与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为许振锋所有的天鹅湖48号房屋进行装修设计和施工。按照设计,天鹅湖48号房屋的地下室需要安装座便器,但由于地下室无排污管道,故需安装抽水泵将座便器的污水抽至一楼的排污管道中。2011年11月左右,许振锋向达力维公司采购抽水泵。2011年11月22日,达力维公司按约至天鹅湖48号房屋安装抽水泵,应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达力维公司的人员帮忙将座便器与抽水泵一并安装。而后,达力维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抽水泵的排水情况及抽水泵的管道漏水情况进行了���试,未发现抽水泵存在异常。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完成天鹅湖48号房屋的所有装修工程后,将该房屋的电闸关闭,撤离现场。2013年3月12日,许振锋发现天鹅湖46号房屋的地下室积水。该地下室内的全套家具、地下室的门、垭口、墙面、电器等因浸泡受损严重。经查,由于座便器上的按钮未回归水平,座便器内连续进水,加上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房屋装修完成后关闭电源,致使连接座便器的抽水泵不能工作,无法及时抽走座便器内的漏水,最终造成地下室积水严重。漏水事故发生后,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为许振锋重新购置了家具,并将受浸泡的门、墙面、垭口等予以修复。现许振锋的全套受浸泡家具及受浸泡的电子酒柜1个及博士洗衣机2台在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的仓库内。许振锋花费16500元重新购置了电子酒柜1个、博士洗衣机2台。又查���: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系东易日盛公司的分公司。上述事实,有购房票据、《装修协议》、达力维公司的安装技术交底及售后凭证、收据、达力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许振锋与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协议,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负责安装许振锋天鹅湖48号房屋内的所有座便器,其应保证安装后的座便器能处于安全、正常的使用状态。本案中,达力维公司仅负有安装抽水泵及将抽水泵与座便器连接的义务。达力维公司亦不具备安装本案所涉座便器的专业知识,其应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请求帮忙安装,系出于善意,亦无报酬,其安装后果仍应由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承担。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在座便器安装后未进行全面调试与检测,未能保证抽水泵停止运行时座便器的安全正常状态,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在损失发生后,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出资为许振锋重做、更换了除电子酒柜1个及博士洗衣机2台以外的全部受损财产,并且在许振锋自己出资重新更换了电子酒柜1个及博士洗衣机2台后,也已经接受了受浸泡的电子酒柜1个及博士洗衣机2台,可移动的受浸泡物品已全部在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仓库,应视为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已接受对许振锋受损财产全部更换或重做,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现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仅剩电子酒柜1个及博士洗衣机2台的重新购置款16500元未予赔付,许振锋要求立即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东易日盛无锡分公司为东易日盛公司下设的无独立法人资质的分公司,故东易日盛公司应对东易日盛无锡分���司资产不足清偿上述欠款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许振锋16500元;二、受浸泡的全套家具、电子酒柜1个及博士洗衣机2台归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所有;三、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资产不足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许振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2元由许振锋负担2868元,由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3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子浩代理审判员  吴 茜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玉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