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滑法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本建与韩俊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建,韩俊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滑法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张本建,男,1961年6日26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俊俭,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本建申请执行韩俊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忠伟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士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