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黄钟炜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钟炜,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25号原告黄钟炜,男,1946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陆建,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高凤,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邓建平。原告黄钟炜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钟炜于同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钟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钟炜负担。审 判 长 杨澄宇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加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