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金根与邓卫东、苏州市东鼎聚合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卫东,徐金根,苏州市东鼎聚合棉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卫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根。原审被告苏州市东鼎聚合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盛泽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邓卫东。上诉人邓卫东与被上诉人徐金根及原审被告苏州市东鼎聚合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辖初字第0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邓卫东上诉称,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之原则,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归庄渠泾村所在法院审理本案。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火灾而引发的财产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火灾发生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盛泽村工业园的厂房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辖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第二被告苏州市东鼎聚合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盛泽村工业园,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邓卫东认为本案应予移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祝茗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