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永强与被执行人王丰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强,王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强,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丰珍,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永强与被执行人王丰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永强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丰珍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丰珍的银行存款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