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海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北金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土果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金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土果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海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胡宗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强,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金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赵永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土果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赵永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金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土果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