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彭法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张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张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刘建军,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霖,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民族不详,居民。原告刘建军诉被告张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军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刘建军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