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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漳民终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傅小彬与洪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小彬,洪基明,陈龙生,朱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漳民终字第1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小彬,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伟凡,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基明,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文通,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龙生,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朱晓琴,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傅小彬因与被上诉人洪基明及原审被告陈龙生、朱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3)芗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傅小彬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伟凡,被上诉人洪基明的委托代理人吴文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龙生、朱晓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据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陈龙生向上诉人傅小彬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止,月利率为3%,被上诉人洪基明在该借款的借条担保人上签名确认,但是对担保人承担何种保证方式并没有约定,因此,本案被上诉人洪基明对上诉人傅小彬与原审被告陈龙生之间的借贷关系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上诉人在一审起诉被上诉人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时,被上诉人只是以该款系为合伙办厂担保,现厂己倒闭,该借款应向陈龙生追讨,其无连带偿还责任为由进行抗辩,并没有以上诉人起诉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人可以免责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在没有向双方当事人示明担保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间需进行举证、质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上诉人傅小彬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洪基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并判决被上诉人洪基明无须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3)芗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泰峰审 判 员  张海泉代理审判员  江团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柯雅惠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