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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陆春明与被申请人丁贵宝及原审被告马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春明,丁贵宝,马波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陆春明,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贵宝,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徐天轴,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波兰,女,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再审申请人陆春明因与被申请人丁贵宝及原审被告马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武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陆春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冯建忠审 判 员  许 愿代理审判员  XX秀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史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