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南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金龙福与吕丽芳、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南商初字第10号原告:金龙福。被告:吕丽芳。被告:陈辉。本院在审理金龙福与吕丽芳、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金龙福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龙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厉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杜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