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盱管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043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朱卫林。被告张某甲,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张某乙,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宫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