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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龙养与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夏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养,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夏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45号原告张龙养,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国栋,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明,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五岳。委托代理人刘军,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健,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养诉被告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夏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养撤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龙养负担。审判员  罗颖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