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龙养与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夏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养,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夏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45号原告张龙养,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国栋,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明,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五岳。委托代理人刘军,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健,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养诉被告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夏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养撤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龙养负担。审判员 罗颖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