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云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云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邓刑一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云雷,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云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3日16时许,在邓州市夏集乡城隍村一茶馆里,被告人卢云雷与被害人卢某甲因打牌发生口角,卢云雷手持铁镐将卢某甲鼻部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卢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卢云雷赔偿卢某甲15000元并得到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卢云雷于2013年12月2日到邓州市公安局夏集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卢云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照片、调解协议及收条、证人卢某乙、胡某某、卢某丙、卢某丁证言、被害人卢某甲陈述、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云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云雷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卢云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云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 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卫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