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李少珍、谭瑞莲诉胡继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珍,谭瑞莲,胡继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47号原告:李少珍,女,****年**月**日出生,************。原告:谭瑞莲,女,****年**月**日出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丽明,女,****年**月**日出生,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瑞娟,北京市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继雄,男,****年**月**日出生,**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珍、谭瑞莲诉被告胡继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珍、谭瑞莲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少珍、谭瑞莲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珍、谭瑞莲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少珍、谭瑞莲负担。审判员 邓小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